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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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方式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15:29】 【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公告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至苏州市住建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联系方式:
    
苏州市住建局法规处
    
地址:苏州市锦帆路239    电话:0512-65119303
    
二、听证
    
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至苏州市财政局要求听证。举行听证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方式:
    
苏州市住建局法规处
    
地址:苏州市锦帆路239    电话:0512-65119303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建厅申请复议。
    
联系方式:
    
苏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苏州市燃气大厦行政复议委员会
    
电话:0512-68702207
    
江苏省住建厅
    
地址:南京市鼓楼草场门大街88
    
电话:025-51868565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方式: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地址:苏州市金储街298
    
电话:0512-68292977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五、监督
    
联系方式:
    
苏州市住建局
    
地址:苏州市锦帆路239    电话:0512-6521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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