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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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13:19】 【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局委托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1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1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1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

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1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

2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1、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二、执法范围

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执法区域为对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和城镇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察稽查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1、依法获取案件线索。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相关部门移送获取案件线索;

2、对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登记受理;

3、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4、决定对初查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

5、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制作询问笔录、音像、照片资料,委托有关机构鉴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手段固定证据;

6、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审理案件,提出处罚建议;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各类执法文书;

9、制作、保管处罚卷宗。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案件受理、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执法公示、审执分离、案件集体讨论、文书送达、案卷制作等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执法队伍建设各项规定。现场检查、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以及分管领导需持有江苏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每年行政执法人员确保十五天的法律法规培训时间。

3、严格按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要求,建立行政执法系统,从案件受理至案件结案全过程在执法系统封闭运行,并对接市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

4、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应按照财政规定,申请设立罚没款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由当事人缴至开设财政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

5、加大执法装备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委托期限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委托期间如遇机构变动或职责调整,本委托书自行失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各执一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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