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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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小知识(五)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15:26】 【 阅读次数: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申请配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

 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住建保〔20161号),自201631日起暂停低收入及以下一人户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供应。

公租房是否可以永久居住?

配得公租房的家庭在入住时需与住保中心签订《苏州市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应当退房:

(一)擅自转租、转借的;

(二)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三)无正当理由将公租房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容留他人居住公租房累计六个月以上,或容留人数达到群租认定标准的;

(五)改变公租房用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公租房的;

(六)利用公租房存放超重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七)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

租赁期届满时,若保障家庭未及时申请复审,市住保中心有权视为该家庭自动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并要求该家庭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保障家庭无法退房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有权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若复审保障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该家庭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

公租房是否具有继承权? 

没有。

对于公租房来说,承租人并非是产权所有人,只在承租人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内拥有相对的使用权,而租赁性房屋的使用权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列。

若家庭成员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应以自身名义重新递交资料申请,等待获得公租房的居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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