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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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申请小知识(三)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15:23】 【 阅读次数:

根据《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


其中“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如何理解?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申请家庭成员转让的住房在下家办证后5年内须计算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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