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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摘要)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15:07】 【 阅读次数: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种植深根植物;

(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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