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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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全市地基基础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苏住建质〔2019〕1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EA220-D0102-2019-0002 【发布日期 :2019-01-11 08:57】 【 阅读次数:


苏住建质〔2019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全市地基基础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坚决纠正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的不规范行为,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稳步提高,市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5日至27日对全市部分地基基础类工程检测机构开展了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组织理论考试、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工程现场等方式,对近三年来受到省、市住建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省、市住建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活动中验证(比对)结果为不满意的,以及在我市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相对较多的12家地基基础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受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业务委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设施、环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我市地基基础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总体较好。受检检测机构均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41号)的规定,具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及环境,配备符合职称、上岗资格和工作年限规定的技术负责人,配置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仪器设备,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上报不合格事项;根据检测业务所在地住建部门的要求,开展桩基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工作。受检的桩基检测现场仪器设备安装、检测工作情况基本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要求。大多数检测人员(包括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的理论知识水平与岗位能力要求相匹配。未发现受检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共开具《苏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9份,提出整改项23项。发现受检检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与原始记录中的检测人员不一致,且报告中的检测日期与附件《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结果汇总表》中的检测日期矛盾;二是少数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测报告中缺少钢筋配置参数及钢筋最大抗拉强度计算等内容;三是有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中缺少试桩所在位置的地质柱状图;四是有些声波透射法桩基完整性检测报告中缺少声测管布置图;五是部分检测报告编号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确定的规则;六是不少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中的实测信号曲线时间信息不精确。

2.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中缺少承载力特征值或极限承载力等信息;二是少数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原始记录缺少编号、检测时间及审核人员的签名;三是一些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缺少原始采集数据四是有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原始记录中缺少关于仪器设备的信息。

3.检测人员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检测机构未能当场提供本单位检测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档案内缺少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工作简历和继续教育等资料。

4.检测档案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检测机构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二是少数检测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中未对应存档的资料及保存期限做出规定;三是有的检测机构用于保存档案的固定场所内缺少温度仪和湿度仪等仪器。

5.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千斤顶缺少出厂证明文件和维修保护记录;二是少数千斤顶的使用记录内容不完整,确少使用的起、止日期;三是有的千斤顶使用记录中有涂改现象,且无技术负责人签字;四是个别检测机构缺少小量程的千斤顶,不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6.工程检测行为不规范。一是个别单桩竖向抗压静载现场的试桩和支墩边的距离小于2米,不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的要求;二是有些检测机构在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工作中只设置1个检测点,不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昆山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主要存在问题:

1.未能提供本单位检测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2.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报告(编号:E01320121800027)中的检测人员与原始记录中的检测人员不一致;该报告中的检测日期与附件《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结果汇总表》中的检测日期相矛盾(212号桩的检测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8日;230号桩的检测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9日;302号桩的检测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7日);

3.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编号:E01320121800026)对应的原始记录未附原始采集数据,缺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或极限承载力)、审核人员签字、编号和检测日期;

4.技术人员档案内缺少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工作简历和继续教育等资料。

5.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处理结果将记入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下一阶段该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狠抓落实,强化检查。请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工程检测机构限期整改到位。有关问题督促整改情况于1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住建局质安处。同时,要以本次监督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信用等级为C类的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本辖区内承接业务的市外检测机构,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尽数摸底,尽快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无漏洞、无死角。

2.严格标准,自查自纠。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一步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等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措施,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提升”的目标。

3.加强建设,提升水平。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地基基础类检测机构加快推进桩基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工作,对推进该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迅速处理到位。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尚未全面开展桩基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工作的检测机构,我局将建议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在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中直接将其信用等级定为C级,并责令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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