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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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物〔2020〕308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0-00582 【发布日期 :2020-09-10 15:20】 【 阅读次数: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营造美好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评价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区(市)预评价和市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要求

物业服务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物业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老旧小区(2000年前建成并

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3.已经全部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4.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5.项目已获得区级示范(优秀)、规范化考核排名前列或类似表彰;

6.无因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查处等情况;

7.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查处或被记录不诚信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形。

大型居住物业分期开发项目,有市政道路,或区内主要道路与后续建造项目相隔,或自成组团、服务设施完善、已全部交付使用、依合同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以申报参评,但应注明分期。

三、评价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对拟申报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自评,填写示范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需打印),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申报表及标准(2019年版)可在苏州市住建局政务网(http://zfcjj.suzhou.gov.cn/)下载中心查阅下载;

2.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愿申报的项目进行预评价,并应征询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评价达到85分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提出推荐意见,于202093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按照示范标准进行评价,对符合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标准的予以通报表彰。

四、评价时间

202010月~11月。

五、注意事项

各申报企业要认真对照示范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流程,完善各类基础台帐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台帐。要以示范项目评价工作为契机,对申报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价要求,强化质量落实,要通过服务质量评价,切实推动本地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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