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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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3〕133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3-00288 【发布日期 :2023-06-02 09:37】 【 阅读次数: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工程监理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辅警”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1.在建住宅小区、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监理项目。

2.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监理项目,以及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新型组织形式的工程监理项目。

3.一季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较低(含未参加上一季度信用评价)的企业承接的监理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各地住建部门贯彻落实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的情况(具体包括印发、转发文件,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2.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以下简称《现场监管通知》)等政策文件的情况。

三、检查标准

本次检查用下列2个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结果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计入总分。

1.《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详见附件1);

2.《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1.项目自查(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6月5日)。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照检查用表(详见附件1、2)进行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备查;对于缺少的人员、监理记录仪、工作服、安全帽等设备,应报请所属企业制定购买(调配)计划,及时统一配备到位。

2.属地抽查6月6日至6月12日)。各地住建部门的抽查应覆盖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所有项目类型;抽查项目总数不应少于处于主体阶段的在建项目总数的30%;检查结果应当日上传至“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和“实名制”考勤率、监理记录仪、工作服和安全帽等设备配备、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问题的,应对其所属企业在辖区内的其他监理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业务指导。

3.市级督查6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住建局组织专项督查。具体的抽查项目由督查小组在督查前随机抽取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完善监管机制。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涉及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实名制考勤等多项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调研、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机制是否完善,综合改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一是招投标监管机构是否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详见《现场监管通知》)进行把关。二是质安监机构主监员是否对监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三是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机构是否对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的情况进行考核。

2.加强政策宣贯。请各地住建部门结合本次工作,以骨干企业为重点,加强宣贯市政府《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鼓励其积极参与新的建造方式和工程组织方式;以新进企业为重点,加强宣贯《现场监管通知》等政策文件,督导其全面落实我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要求。

3.认真回顾总结。请各地住建部门结合本次工作,认真总结本地区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本单位印发(转发)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日常监管、开展业务指导、组织专项检查等情况;剖析本地区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成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建议。

请各地住建部门于6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住建局指定邮箱:

1.本地区2023年上半年度监理监管服务工作总结;

2.本单位2022年以来出台的落实监理综合改革工作文件;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吴庆、曹雯雯;联系电话:65211520;电子邮箱:542046348@qq.com


附件:1.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

 2.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

3.苏州市在建工程监理项目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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