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4〕120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4-00191 【发布日期 :2024-04-10 15:11】 【 阅读次数: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住建领域行政审批工作政策宣贯会议精神,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到位:

一、明确基本工作要求。根据《通知》要求,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施工、监理资质(详见《通知》附件1),相关企业应先向对应的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领1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资质有效期在9月15日前届满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先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延续1年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也可以直接按照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

二、及时组织信息核对。需要申请资质证书(详见《通知》附件1、2、3)延续5年有效期的建筑业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工程监理企业为2个月),主动联系注册地住建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各地住建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资质换领部门或申请部门为住建部的企业,暂不需要申请基本信息核对。

三、加强监管指导服务。各地住建部门在基本信息核对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出具提示函(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企业应在完成相关资质延续后3个月内,主动将整改情况报送属地住建部门;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未报送的,一律纳入后续资质动态长效核查范围。

请各地住建部门于7月15日前,梳理、汇总辖区内申请基本信息核对的企业名单及其存在的资质问题,报市住建局对应部门。

四、加强资质动态核查。我市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后续工作中,应动态关注本单位资质达标情况,积极维护资质的合规性。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22号)要求,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加强资质长效动态核查工作。

市政资质联系人:李玉恒;联系电话:69152512;邮箱:szjsglzx2023@163.com。

非市政资质联系人:姜娇;联系电话:65237809;邮箱:jzazglc@szzjj.suzhou.gov.cn。

工程监理资质联系人:曹雯雯;联系电话:65211520;邮箱:szzjjjzyc@163.com。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2.全市住建部门资质管理部门联系方式汇总表

3.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提示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