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全国、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市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二、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燃气服务导则》《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
三、核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核查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燃气企业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
(二)燃气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燃气工程建设及验收备案情况、实名制销售落实情况、入户安全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安全宣传实施情况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
(一)燃气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0月31日)
燃气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填报《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考核申请表》(附件2),按照《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3、4、5、6)要求以及落实各级处罚情况准备资料,并将以下资料按照顺序整理成书面材料,附目录和页码统一胶装,一式一份,逐页加盖印章。
1.《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燃气经营企业考核申请表》《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
2.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
3.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及燃气气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
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情况,企业与上述企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用户服务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情况;
7.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备案情况及演练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8.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及开展情况;
9.实名制销售和配送情况(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提供);
10.服务站清单及各服务站人员配备情况(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提供);
11.各级处罚落实情况。
(二)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核查阶段(11月1日起至11月15日)
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企业装订成册的《燃气经营企业考核申报表》上“属地管理部门”一栏填写检查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将企业装订成册的资料及填写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动态核查反馈意见书(附件7)复印件上报市燃气管理部门。
(三)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抽查阶段(11月16日起至12月31日)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检查意见,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实地抽查部分燃气企业,并在企业装订成册的《燃气经营企业考核申报表》上“市级管理部门”一栏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考核评价等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七、有关要求
(一)燃气企业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检查,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按时上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企业,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要求,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消除。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定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燃气企业,应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周庆,联系电话:65113697
附件:1.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