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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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07-13 14:08】 【 阅读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7.11”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104号)、《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苏管气安专委办〔20222号)、《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苏安〔202210号)和《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苏安办传〔202244号)要求,结合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现状,现就加强我市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突出提升站位,高度重视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夏季高温、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较多,对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有一定威胁。各燃气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压实住建、公安、交通、应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燃气市场监管职责,压实教育、民政、商务和卫健委等行业安全用气监管职责,全力以赴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与此同时,要以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和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认真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关于“有序推进燃气公司有条件地按市场化机制整合,逐步实现全市“一张网”运营管理”的指示要求,全面提速加大燃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力度。更要从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开展综合整治,重点整顿违章占压、老旧管道改造、瓶装燃气配送和第三方破坏等问题,全力确保广大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挂牌督办和违章占压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期整改到位,及时办理销案手续。

二、突出排查重点,切实督促企业各项机制落到实处

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务清单的通知》(苏住建燃〔20178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类日常监管台帐,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加强入户安检工作,凡是安检发现用气环境不符合供气条件、灶具不符合国标(尤其熄火保护)、软管及连接不符合要求和非居民用气场所未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等存在影响用气安全的一律不得供气,待用户整改完成方能恢复供气,否则一律处罚供气企业。进一步强化源头防控,筑牢安全用气防线,全力做好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三、突出思想引导,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

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务必按照相关要求精神,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地铁、网络、宣传栏和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深入行业、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报道和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用气安全宣传氛围,发动群众举报违规燃气经营行为、用气行为和破坏行为,让安全用气深入人心。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与社区(小区)对接,引导物业企业对业主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提示,切实增强全员参与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

四、突出应急处置,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演练

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尤其是燃气事故、违章占压和第三方破坏,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科学、有效处置。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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