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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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08-29 16:02】 【 阅读次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7·6”、“7·12”和“8·2”三次较大影响的燃气闪爆事故,造成了5人受伤和部分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用户操作使用不当,但追根究源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尤其是部分燃气经营企业对入户安检工作不重视、走过场和消极怠工,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严重影响入户安检工作的质量,导致用户端用气场所不通风、灶管阀质量不符合要求和泄漏报警安装使用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消除用气端安全隐患,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通过动态核查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者所从事的燃气许可事项活动,及时掌握燃气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者事中事后的监管,淘汰清理一批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不足、人员资质不足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

二、核查对象

凡是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和汽车加气站)均为核查对象。

三、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等。

四、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2022930日,各板块管理部门对照相关依据和标准进行自查。

2.核查阶段。从2022101日起,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随机开展动态抽查。

五、核查方式

1.档案核查。通过查阅《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对许可审批程序及要件合法性实施判定。

2.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检查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及场站设施,对被许可人是否仍然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判定。

六、核查内容

1.管道燃气企业核查要点。一是燃气气源,核查与上游气源单位是否签订供应合同,核查进货清单及最新气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二是燃气设施,查验场站周边环境与许可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对照相关标准核对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合格;三是核查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四是从业人员相关人数和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核查相关证件、企业花名册及社保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的,不认定为单位从业人员(详见附表)。

2.瓶装燃气企业核查要点(含汽车加气站)。一是查验场站周边环境与许可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对照相关标准核对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核查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三是从业人员相关人数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核查相关证件、企业花名册及社保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的,不认定为单位从业人员(详见附表)。

七、核查处理

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按不低于企业总数5%的比例组织抽查,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实时将核查情况通报到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发证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认定,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和处罚措施;对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依法撤回已颁发的许可证的,要妥善做好撤回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附件:1.管道燃气企业相关人员情况统计表(参考)

2.瓶装液化气企业相关人员情况统计表(参考)

3.汽车加气企业相关人员情况统计表(参考)

4.各相关企业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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