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相关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07-13 16:52】 【 阅读次数: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市和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不断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市住建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本市已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愿申报审核后可进入名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资质的单位,按照市住建部门明确的申报条件,经自愿申报、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初审、市住建部门审核公告后进入名单,作为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实施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

三、市住建部门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用章实行对应编号管理,一家鉴定机构对应一个编号。鉴定机构持编号的鉴定专用章,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须加盖本机构持有的鉴定专用章。

四、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负责建设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导鉴定机构全面应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行为须在鉴定管理系统上同步运行。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完成鉴定文书备案。

五、市住建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鉴定质量定期性评审和经常性抽查。评审和抽查结果作为鉴定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应用于鉴定机构的信用评价。

六、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做出真实、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并对出具的鉴定文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文书(执行标准、鉴定结论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对象所在地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县级市(区)住建部门组织房屋安全技术专家和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八、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鉴定机构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必要的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BIM建模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向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合理收取。

九、推行房屋安全鉴定BIM建模应用。有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的房屋安全鉴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建筑BIM建模应用,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承担。

十、本通知自202271日起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通知》(苏住建质〔201554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苏住建私〔2019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426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