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 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江苏省政府将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量列为对各市节能考核指标之一。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年初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苏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均对“十三五”期间我市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要求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等级,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则完全依靠建设单位的自觉。从现实状况看,没有政策要求或约束性措施,是无法完成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的。为完成省、市政府对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要求,我局通过编制《苏州市城区绿色建筑布局规划》,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通过规划从源头上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市各相关部门已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转让等各环节明确了城区(姑苏区)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因此,制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既是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也是进一步强化建设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建设工作各环节的协同管控,增强工作合力,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建科〔2017〕33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5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在我市各相关部门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转让等各环节落实《苏州市城区绿色建筑布局规划》明确城区(姑苏区)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推动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的职责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相应义务。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苏州市城区(姑苏区)范围内新建工程,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