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修订
近期,市住建部门印发新版《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
此次施行的新《办法》和《标准》,在配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采集的不见面审核方面、强化平台管理构建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方面、信用评定等级调整、重大失信行为内容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在原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的三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失信列为D级(失信),共设定为四个等级。同时,重点明确了五种重大失信行为。即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不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拒不执行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为群租提供租赁居间服务或提供群租服务的经营行为;提供首付贷服务的。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良好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doc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