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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物业行业管理!市住建局制定《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9-02-27 17:35】 【 阅读次数:

强化物业行业管理!市住建局制定《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物业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物业项目类型日益丰富,物业管理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其中基本信息由基础信息、经营业绩、企业规模组成,最高得分为100分;良好信息由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创建、党委政府综合表彰和其他表彰组成,最高得分为25分;不良信息由严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组成,扣除分值不设上限。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分级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90分)、B(≥80分,<90分)、C(≥65分,<80分)、D(≥60分,<65分)、E(<60分)五个等级。每年将进行一次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并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价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采取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采取禁止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和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等惩戒措施。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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