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制定目的:预防治理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明确参建方责任义务,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阶段质量易发问题防治,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3. 执行要求: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 防治原则:以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重点、提升设计质量为起点,覆盖招标、设计、材料、施工、监理、检测全环节综合防治。
2. 招投标管控: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本导则列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3. 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将质量易发问题防治设计措施纳入审查,对照专项审查要点,不符合要求的列入审查意见书。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防治措施实施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点。
5. 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前结合分户验收检查评价防治效果;施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监理单位提交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现场检查与评价。
三、参建各方核心防治责任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人)
1. 全面组织实施防治工作,将导则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下达《防治任务书》,任务书应详细列出预期解决或预防的质量易发问题清单。
2. 按苏州示范文本及参考价签订检测合同,落实见证取样全链条追溯,承担导则规定检测费用。
3. 严禁随意压缩工期;确需缩短的,比例不超国家定额20%,不得集中于一个分部工程,并承担相应措施费。
4. 审核施工单位《防治施工方案》,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查程序,涉及质量防治的变更需列明细节并报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5. 采纳参建方合理防治建议并承担费用,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和评价,督促责任方整改问题。
(二)设计单位
1. 依据《防治任务书》及导则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防治内容,提供节点详图;编制防渗漏专篇,明确厨卫、后浇带等易渗漏部位构造及工艺。
2. 未执行导则“宜”字条款的,需出具专项说明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步提交图审机构。
3. 开工前进行防治设计交底,参加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现场验收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参与施工过程质量问题技术分析。
(三)施工单位
1. 开工前编制《防治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 发现施工图防治不符要求的,以图纸会审、技术核定等形式提出并记录。
3. 施工前开展针对性技术交底,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样板施工,完善工艺做法。
4. 全程记录防治资料,完工后自评自改,提交《防治工作总结报告》,参与验收评价并落实整改。
5. 施工单位在进行成本估算和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需要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的成本,相关费用应单独列项,并且不允许作为竞争性下浮的对象。
(四)监理单位
1. 提出防治建议,审核施工方案,编制《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2. 对关键部位/工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
3. 施工前组织专题会议,明确样板节点、材料、工艺等要求并形成纪要。
4. 完工后提交《防治工作评价报告》,参与现场验收评价,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问题。
三、实施管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