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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集意见结果反馈的报告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8-01-05 15:16】 【 阅读次数:

关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集意见结果反馈的报告

市住建局起草制定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17124日至20171231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第16条第二款建议增加: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修改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第21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无物业服务小区的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方的登记制度相关条款。增加“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

  3、第38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建议增加条款“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住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认真分析研究以上的意见建议,采纳其中有建设性及合理性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做好《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特此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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