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制定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5位市民的意见反馈。
意见主要有:1.关于业委会的筹备设置的门槛太多,很多业主都想成立业委会,可是成立无门。2.前期物业合同在没有业委会的前提下很难去改变合同条款,物业不主动去征询业主意见合同就是正常顺延。体现不出对等原则。3.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未说明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前,如何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要求不得续签、不得未经公式并未经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前期物业合同,在没有业委会的前提下,很难去改变合同条款。4.每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增加相应明细。5.关于业委会的筹备,设置的门槛太多。而实际过程中,又牵扯各方利益,业主有意向成立,但实际申请及成立实施难度大。这也是目前多数小区没有或很晚才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申请并成立的流程需要业主掌握更多的主动性,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内容。对上述建议未予采纳。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继续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性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做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工作。
特此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