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拟定的《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意见的公告》于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8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3家单位的意见反馈,其中两家单位建议在废止市拆迁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另一家单位建议延迟废止市拆迁条例,待区域内的拆迁许可项目全部完成清零后再行废止。
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已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已超过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制度取代了拆迁制度,苏州市大市范围内仅剩余零星的拆迁项目,废止市拆迁条例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对于延迟废止市拆迁条例的建议不予采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保证少许剩余项目扫尾清零工作的顺利完成,我们决定采纳反馈意见,建议市人大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做法,在废止决定中明确: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做好废止市拆迁条例的相关工作。
特此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