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3条意见反馈。
1.自建房没有明确的定义,建议管理对象直接明确为农村住房”。
2.从安全角度出发,建议房屋装修不应拆改房屋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
3.涉及房屋安全鉴定,建议需要鉴定的情形表述严格和《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转做经营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才需要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经认真研究反馈意见,我局对修改建议均予以采纳。
特此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