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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EA220-D0100-2016-0047 【发布日期 :2016-04-29 11:13】 【 阅读次数:


苏住建价〔2016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

 

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

 

项目

计算基础

各专业工程费率(%)

建筑工程

单独装饰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修缮土建(修缮安装)

仿古(园林)

城市轨道交通

土建轨道

安装

二次搬运

汽车不能进入的小街小巷、无材料堆放场地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1.10

山上工程

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设施

2.10

1.20

1.30

1.90

1.90

(1.30)

2.30

(0.70)

1.40

赶工措施

(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2.100.35

(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1.300.35

按质论价

县级市优

0.70

0.70

0.70

0.60

0.70

0.70

市优

1.10

1.10

1.10

0.90

1.10

1.10

0.60

省优

2.10

2.20

2.20

1.80

1.60

2.00

0.90

国优

3.10

3.20

3.20

2.70

2.10

2.70

1.30

 

二、采用原有计税模式进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zip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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