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住建质〔2016〕5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苏州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管系统平台”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大家管市容秩序大提升五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78号)等文件精神,有力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落实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实现建筑施工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稳步促进建筑安全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等长效机制,我局开发建设了“苏州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现就启用该系统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平台的主要功能
系统平台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选的软件公司开发建设。系统平台集合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等功能,并与苏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了项目信息、安监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有关信息的及时展现。视频监控系统可实现联通、移动、电信或者企业自建的视频数据接入,保障政府部门、施工企业等对工程现场的远程实时管控。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囊括了联通、移动、电信等三大运营商,实现了三家运营商LBS业务的综合管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系统平台开发维护工作。各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各自辖区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接入该系统平台,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姑苏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接入该系统平台。各市住建部门可按该系统平台有关功能要求参照执行。
二、系统平台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是指施工企业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其施工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施图像监控管理,具有视(音)频采集、存储、传输、编辑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是政府部门及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1.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
对于施工企业若已有自建的或准备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的,应满足我局相关要求(见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与我局系统平台的对接(详细接口技术标准可从市住建局政务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录入摄像头数据参数,达到数据共享要求。
施工企业若未有满足要求的自建视频监控系统,则在工程开工之前,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中的任一家通信运营商,为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项目安装满足监控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施工企业应与自主选择的运营商签订委托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职责,确保现场动态视频信息有效传输。
施工现场视频建议优先采用有线方式,工程条件和通信线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无线方式,提供无线视频方式时的通信运营商须保证足够的流量。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要求
(1)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位置,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2)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程项目主要出入口处、工程运输车辆冲洗处、工程最高点(塔机顶端)、重大危险源、生活区、加工区等部位。
(3)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安装至少1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安装,每项建筑工程(除装饰装修外)最少不得少于3处监控点(工程项目主要出入口处、工程运输车辆洗车处、工程最高点及务工人员集宿区的出入口处),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监控室;装饰装修工程出入口处须安装一个监控点。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是由被考勤人员凭自有手机号码,向通信运营商申请开通手机考勤业务,安装手机APP考勤软件。相关被考勤人员名单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安监机构备案。工程地理坐标由项目所在地安监机构专门监管人员首次到项目现场时上传,被考勤人员采取每日两次(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位置信息上报,并按月统计分析在岗和脱岗信息,实现动态考核。
1.考勤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幕墙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均纳入考核范围。纳入在岗考核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为:建设单位派驻现场的1名业主代表,带班的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如有派设)。
2.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业主代表的相关考勤制度,施工现场派驻现场代表。发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和委托的监理合同文件上应载明项目带班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总监及总监代表(如有派设),并纳入在岗考勤管理事项。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申报表》(附件2)要求填写,至自主选择的运营商处办理在岗考勤业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做好考勤,对现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离岗实行请销假审批制度。
(2)本市施工企业应将项目带班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质量安全或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或副总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直属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纳入在岗考勤管理,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和本项目的相关考勤制度。外地施工企业应将项目带班负责人(如有驻苏机构的,则项目带班负责人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驻苏机构负责人、驻苏机构主管质量安全或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或副总工;如无驻苏机构的,则项目带班负责人为片区相应人员)、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纳入在岗考勤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
(3)监理单位应将总监和总监代表(如有派设)的相关信息纳入在岗考勤管理,并制定针对项目的相关考勤制度,对离岗、脱岗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经理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25%,现场派设总监代表的,总监代表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应提高思想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采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对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指导、帮助施工企业通过采用视频监控、考勤管理等方式,强化企业施工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有效落实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收集、协调、解决辖区内系统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平台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职责。施工企业作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第一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部门、选派专门人员对施工项目视频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在使用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做好监控设备的维保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查,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地下通信线路等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通信线路损坏的,施工单位应照价赔偿。对存在故意污损、损坏通信设备及线路或采取其他手段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有关企业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录入相应信用档案,相关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有效推动实施。全市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符合要求工程项目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等有关工作。对于城区范围内(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
四、其他要求
(一)关于安装、费用等事项。各通信运营商等技术支撑服务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保质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程项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业务中有线方式每个摄像头每月租赁费用建议不得超过350元,每月线路总费用建议不得超过500元;无线视频方式每个摄像头每月租赁费用建议不得超过500元。手机考勤业务(LBS)每月服务费建议不超过10元。
(二)关于终止服务事项。施工企业需要终止“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或“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等服务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安监机构提交经通信运营商确认的书面申请,待项目所在地工程安监机构同意后方可终止相关服务项目。
本通知自
附件:1.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服务技术要求.doc
3.各通信运营商服务项目办理资料(可从市住建局政务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