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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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的通知
苏州建函建〔2026〕184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6-00301】 【发布日期 :2026-10-30 10:16】 【 阅读次数:】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补齐监管短板、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技术赋能,推动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持续规范健康运行,现就近期招标投标监管重点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审批核准相关要求

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项目发包前,招标人提交的审批、核准材料应当包含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不齐全的应补齐相关材料。

二、规范不良行为信息公开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为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统一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媒介上予以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间,涉及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2026年12月31日(含)前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继续应用2026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后续苏州市投标行为考评工作不再组织开展。

三、确保远程异地评标要求落地

对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分阶段规模标准》,达到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规模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符合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确保全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四、规范评标复核管理要求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复核工作要形成书面记录,统一归档可追溯,确保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发现存在评审错误的,应当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五、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

推动人工智能与招标投标过程融合,以技术赋能保障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招标人应用合规性检测相关功能,推动智能辅助招标。深化“e路阳光”平台应用,为招投标全链条工作提供高效可靠的智能化辅助支撑。

六、强化招标人标后履约管理

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人损失的,纳入履约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以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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