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路宏伟,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志红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此次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响堂村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除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媒体记者,还专门邀请了直接从事相关工作的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希望既能深入倾听基层一线声音,也能更好地宣传新出台法规,将法规制度精准传递至基层治理最末梢。

关于《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陈志红:《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7章,其中第二章又分设4节,共8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界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细化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要求;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专节规定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明确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规则和核心制度;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措施;补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安”期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现实需要。

回答提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提问:《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着力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路宏伟:随着房屋使用年限增长、装修和经营活动增多,房屋安全风险会逐步显现,同时已建成的房屋“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长期缺少清晰统一的规矩,多部门职责交叉、责任主体不清,隐患查出来了也往往难以有效处置。制定这部条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和省有关要求,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现实需要,我省亟需制定一部全省房屋使用安全专门法规,将地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为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三是适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形势新任务,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全省城乡建设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的新阶段,通过省法规对已建成房屋的使用、装修、鉴定、危房治理等作出系统、可操作的规定,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
《人民与权力》杂志记者提问:房屋安全重在预防,条例在风险防范方面建立了哪些机制?
汤浩:条例把风险防范的重心放在“早发现、早处置”上,让政府排查、基层巡查、责任人自查、物业服务人协查相互衔接、层层兜底。政府排查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在强风、地震、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还要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开展应急检查。基层巡查方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对查出的隐患,视情形组织人员撤离,并指导督促责任人消险解危。责任人自查方面,条例要求根据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和用途开展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对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标准更高一档:责任人每年至少对房屋重点部位和外墙附着物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鼓励每十年做一次全面“体检”。物业服务人协查方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如实记录,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对防范相邻工程施工风险,条例也有明确要求,此外还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辅助巡查检查,让隐患排查发现得更快、更准。
省广电总台记者提问:房屋装修是群众关心、管理难度较大的环节,条例是如何构建房屋装修管理责任链条体系的?
路宏伟:房屋装修环节擅自拆改、破墙开洞直接关系房屋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条例在“房屋使用安全”一章中设立“房屋装修安全”专节,围绕“谁能装修、怎么装修、谁来管理”,把装修活动的各个环节串联起来,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事前环节明确装修“能不能动结构、谁同意动结构”,技术环节明确“履行哪些手续”,程序环节明确“装修之前要登记”,过程环节明确“谁来巡查和监督”,明确要求限额以下涉及结构变动的工程完工后,由装修人组织竣工验收,需要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工程保修书等条件;涉及结构变动的装修档案还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为房屋留下一份“改造履历”。这样一来,谁申请、谁设计、谁审查、谁施工、谁监督、谁验收,每个环节都对应到明确的责任人,装修活动也就可查、可管、可追溯。
扬子晚报记者提问:房屋使用安全涉及的主体较多,条例在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专门明确“责任人”?
汤浩:房屋安全管理的难点在于涉及主体多,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又涉及房屋使用人,有的还涉及房屋管理人。条例在第二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核心思路是先给每幢房屋定下责任人,再明确相应的责任清单。责任人的确定,以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物权的规定为基础,遵循权责一致的逻辑:房屋归谁所有,谁就是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由管理人承担,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承担;对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这类“找不到人”的情形,条例设置了递进式安排,为实践中那些“无人负责的房子”补上的缺口。条例对责任人列出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用得当、修得上、查得勤、险能除”。此外,条例还划出了行为红线:房屋的基础、梁柱、楼板和承重墙、外墙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不得擅自超出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不得开挖底层地面、降低地坪标高;不得违法搭建、违法改变外立面等。
省广电总台记者提问:房屋安全鉴定是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判断房屋状况的关键,条例如何加以规范?
路宏伟:房屋安全鉴定与房屋安全管理密切相关,是一项重要制度,同时,房屋安全鉴定也是一项专业活动。针对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存在机构水平不一、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条例以专章加以规范,核心管住三个内容:“谁能做、什么情况必须做、开展鉴定有什么要求”。一是给鉴定机构提要求。条例从机构条件、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的执业资格与从业年限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实行备案管理。二是明确“什么情况必须鉴定”。房屋出现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腐蚀等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利用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责任人都应当委托鉴定。三是管住鉴定过程和结论运用。鉴定要按照方案留存备查;发现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必须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结论为危险房屋的,要按危险性等级提出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意见;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还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北新区江浦街道华光社区网格员提问:农村房屋安全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条例专门设立“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一节,是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特别的制度和措施?
陈志红:据统计,我省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共有农村房屋1013.8万户,其中建于2000年之前的农村房屋65.6%。这些老旧农房建设年代早、标准较低。随着农民对房屋改建、扩建、装修和用于经营的需求日益增多,民宿、农家乐、小作坊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改做经营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尤为突出,单纯依靠政策文件和专项排查,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亟需法治支撑。
此次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形式,在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中专设“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一节(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作出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实现管理对象全覆盖,将农民住宅、农村生产经营用房、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三类房屋一并纳入;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形成“入口管住、责任管实、隐患管清”的闭环;体现城乡分类施策,让制度真正接上农村地气。本节的规定,标志着全省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推动,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是补齐农村房屋管理短板、以法治方式守住安全底线的标志性安排,也是条例回应群众关切、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