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依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73号)等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以下简称《住房认定规定》)。
秉承着保基本、惠民生的原则,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并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认定本辖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二是确定了家庭住房的认定范围,“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保障性住房和在申请前10年内已转让的房改房、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以及已经退租的公有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征(搬)迁的住房”等七类住房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其中5年、10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未满5年、10年。三是明确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对于房屋面积的计算,根据房屋类型的区别,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情形分别确定。
除此之外,该规定根据2009年后陆续出台的中央、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结合实践经验,对承租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已实际购买房屋,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或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家庭成员离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一年内先买房后卖房(非同一套)或先卖房后买房的等特殊情况,均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住房认定规定》通过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通过实物或货币保障的方式,实现了“住有所居”,减少了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现象,牢牢兜住了民生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