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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0-15 13:50】 【索引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

为持续推进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依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73号)等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认定规定》)。

秉承着以民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并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认定本辖区申请家庭户籍人口情况。同时,规定了户籍准入年限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区户籍并满5年,且在申请所在区的户籍满2年。二是确定了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等五类人群可认定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三是明确了审查人员对申请家庭户籍情况的审查,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此外,该规定根据2009年后陆续出台的中央、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结合实践经验,对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子女抚养权问题、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等特殊情况,均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户籍认定规定》通过规范住房保障户籍认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牢牢兜住了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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