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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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摘要)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5-12-09 15:47】 【 阅读次数:】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第十六条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使用人申请的,提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六)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改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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