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智慧工地费用取费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取费标准表如下: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计费基础 |
费率(%) |
|
一般 计税 |
简易 计税 |
|||
一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0.13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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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市政工程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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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仿古建筑工程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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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园林绿化工程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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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修缮工程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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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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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0.04 |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以及本文之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